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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洗澡溺亡 俩酒友被判补偿5千元

河南热线 时间:2014-04-04 10:40:38

来源: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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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多年不见的好哥们儿,相聚畅饮,酒足饭饱后又到洛河洗澡。不承想,一人溺水而亡,死者家属将另外两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认为两人对同伴死亡不负法律责任,但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每人补偿家属5000元作为慰藉。

20岁的王某是洛阳新安县人,几年前在洛打工时与温某、陈某相识,逐渐成了铁哥们儿。后三人各奔东西,但还保持联系。去年8月5日,温某乘火车从深圳回到洛阳。三人于次日凌晨来到洛阳某饭店吃饭,其间3人喝了9瓶啤酒。

酒足饭饱后,已是凌晨4时,三人步行至西工体育场洛浦公园的同乐橡胶大坝附近时,王某和温某因嫌天热要下河洗澡,陈某则在岸边等待。但不久,王某被河水冲走,不见身影,温某和陈某立刻拨打110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搜寻未果,2天之后,王某的尸体才被打捞上岸。

王某父母得知后,将温某、陈某告上法院。他们认为儿子本不会喝酒,是被温某、陈某劝酒而酩酊大醉,后又到洛河洗澡,造成王某溺水身亡。温某、陈某对王某的死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二人连带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

2014年1月,西工法院对此案开庭进行了审理。法庭上,温某辩称,三人在吃饭过程中是基于自愿各自饮用了适量啤酒,没有强行劝酒的情况,在下河洗澡的事件中,两被告也不是主导者,王某父母索要赔偿是无理要求。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王某与二被告是朋友关系,重逢后吃饭并饮酒并无不妥。且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天黑下河的危险性有一定的预见能力。且温某、陈某在危险发生后,立即报警已尽到义务,不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近日,西工法院进行宣判,法院认为根据公平原则,二被告作为同伴分别对原告支付5000元经济补偿作为慰藉。“法律设立公平责任原则,是为协调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此案中,虽然被告没有过错,但只有被告对原告受到的损害进行分担,才能达到实质上的平等。”主审法官解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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