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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1日,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纵火烧毁公共财物案件,以放火罪依法判处被告刘某有期徒刑9个月。
2014年4月25日下午,16岁的刘某因琐事被其父殴打后,心情郁闷,晚上便来到柘城县某中学校园内玩耍。后来,刘某至该校教学楼七年级的教室,拿出打火机,点燃一本练习本,扔至教室内垃圾堆上引起火灾,烧毁室内课桌、电灯、电线等物。经鉴定,烧毁的课桌等财物经济损失达503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故意纵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被告刘某属于未成年人,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其法定代理人愿意赔偿学校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做出以上判决。
(河南热线 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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