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热线——与您一同分享市县动态】
近日,柘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柘城支公司向原告马某、李某赔偿98523元保险赔偿金。
今年2月24日上午,马某驾驶家里的拖拉机从家里出来,途经柘城县梁庄乡坎里村时,不幸将恰巧路过的女儿撞倒受伤,女儿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马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悲剧发生后,马某和李某夫妇口头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马某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有保险单证实,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确认为合法有效。原告作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死亡,虽然受害人是原告的女儿,但其并不是在被保险车辆上,而是在路上的行人,属第三者,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河南热线 小编)
相关链接: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