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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民权俩男子以“资本运作”为幌子 组织传销终获刑

河南热线 时间:2014-06-30 11:32:04

来源:映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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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一审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0年8月份,被告人夏某某到四川省达州市找同乡耿某某承揽工程,被李某某、耿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到传销组织。2010年9月份,夏某某交纳21份69800元,正式加入以李某某为老总、有30多人参加的“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并积极发展林某某、郑某某、贾某某三人为直接下线,又相继发展了葛某某、杨某某、楚某某、惠某某、冯某某、杨某甲等11人,从中获利4万余元。被告人夏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达到“中经理”职级,该传销组织达三级以上。

2011年3月份,被告人林某某由被告人袁某某介绍,在四川省达州市交纳21份69800元,加入以李某某为老总、有30多人参加的“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并积极发展下线。相继将惠某某、楚某某、楚某甲、陈某某、姜某某、郑某乙、丁某某拉入该传销组织,从中获得2万余元。

被告人林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达到“小经理”职级,该传销组织达三级以上。惠某某在感到上当受骗后退出该传销组织,后多次找被告人林某某要钱未果,于2013年9月18日在林某某开的“花园酒楼”服农药自杀身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林某某以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且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系共同犯罪。

本案中,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经司法局审前调查,符合监外刑条件,判处二被告人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河南热线  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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