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南乐天)备受关注的“单独二孩”政策在河南落地,将于近日正式公布实施。
5月29日下午,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并通过决定将已经合并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计生部门、卫生部门”按照合并后的机构名称进行表述,决定任命李广胜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随后,省卫生计生委召开新闻通气会,省卫计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刘绍杰就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出解读。
政策实施前出生的都要处罚
新规出台前的“抢生”如何处理是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
刘绍杰说,政策正式实施之前生育二孩的‘单独夫妇’,都将按照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按照规定,违规生育二孩的城镇居民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而对于“抢怀”的“单独夫妇”,刘绍杰解释,如果有《二孩生育证》,将免于处罚;符合二胎生育政策未持生育证生育的,应当缴纳500-2000元罚款。
申领二孩生育证至少需提供五种证件
《二孩生育证》是合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重要法律凭证,也是行政许可的证照形式,根据相关规定,拟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须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过批准,依法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申领二孩生育证的具体程序如下:
1、填写表格。填写《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2、单位核实。《二孩生育证审批表》需经夫妻双方单位或户籍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签署核实意见。
3、提供材料。一是经相关部门签署核实意见的《二孩生育证审批表》;二是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三是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簿(或提供子女的相关证明材料);四是单独一方生母(养母)单位或户籍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结婚且只生育(收养)一个孩子证明。独生子女父母离异或再婚的,同时提供生父(养父)所在单位或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五是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五张。
4、审批及发证。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女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外,经审核后,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发证。
弃婴、孤儿也可视为独生子女
在已经实施“单独二孩”政策的省份,多数省份对“单独二孩”独生子女的定义以国家相关定义为准。
就独生子女的界定,王绍杰说,独生子女一般指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子女的。
此外,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或者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以及该夫妇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的,也可视为独生子女。
计生特困家庭扶助金翻倍
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加强帮扶,是此次修订《条例》的重要特点。
根据国家卫计委等五部门有关规定,自2014年起,将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 ,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且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的特别扶助金的标准分别 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
我省规定,实行城乡一致的特别扶助标准,并在国家标准基础上增加一倍。我省城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统一在国家规定的城 镇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标准基础上再增加一倍。自2014年起,我省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的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540元、680元。
失独老人参照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标准
对失独夫妻给予经济救助。新《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助。”具体的救助办法和求助标准,由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 。
对失独老人给予政府供养。针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新《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 ,参照城镇三无老人或者农村 老人管理体制,供养办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 顾和物质帮助。”
(河南热线: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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