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
“我儿子是被保险车辆轧死的,你们为什么不赔偿?”“他是司机,不是交通事故第三者,我们公司不应赔偿。”……这是死者亲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争执。
司机被自己所开的车轧死,究竟是怎么回事?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身边的事儿
2012年3月11日,郭某驾驶一辆货车撞上了高速公路中央隔离护栏,车辆在侧翻和翻滚过程中将郭某甩出车外,郭某落地后又被本车碾轧致死。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所驾驶的货车是王某所有,事发后,郭某家属提起诉讼,要求车主王某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
法庭上,郭某家属认为,该事故车辆实际所有人为王某,死者郭某受被告王某雇用,出了事故,王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该
车辆在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均投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应赔偿其损失。
对此,车主王某认为,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
被告甲保险公司辩称,其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事故发生时郭某正在驾驶事故车辆,且无证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事故车辆在翻滚中将司乘人员郭某甩出车外,并不能改变其系“本车人员”的性质,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被告乙保险公司则同意甲保险公司的意见,认为郭某是驾驶员而不是第三者,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结果
焦作市山阳区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甲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1万元,乙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1万元。后甲、乙保险公司均不服,上诉至焦作市中级法院。
近日,焦作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解说
法院认为,本案中事故车辆所涉及的交强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在事故发生之前,郭某是司机,属于车上人员;但事故发生时郭某被甩出驾驶室后,已经失去了对车辆的操控,即已经失去了驾驶员的身份。郭某是在被甩出车外落地后,被本车碾轧致死的,所以事故时间节点应为车辆轧死郭某的时间,即在这一时间节点上,郭某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郭某应属于“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适用交强险对第三者的理赔。法院遂判决甲、乙保险公司各赔偿原告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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