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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这些新变化要记得 三包期计算有新规定

河南热线 时间:2014-03-08 10:37:19

来源: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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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长期以来,以内供酒招待宾朋是不少人士引以为豪的事情;商品还没有送到家,就已超出了三包期,是消费者最为窝囊的事情;商品出现问题,拿不出是厂家责任的证据,是消费者最无奈的事情……

然而,这一切正随着这个3·15的到来,悄然发生变化,不得不知。

光荣不再特供酒多部门正在围剿

对于长期以来被引以为荣的内供酒,来自食品药监、工商等部门的消息称,消费者发现生产标注和销售特供、专供等相关产品情况,可以向食药监部门、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举报和投诉。

据介绍,2013年11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切实保障白酒质量安全。通知同时要求严格规范白酒标签。《通知》要求不准生产标注“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的白酒。通知特别提出,要严格规范白酒标签,以固态法白酒、食用酒精等勾调而成的白酒,其配料表必须标注使用的液态法白酒或食用酒精等内容,不能仅标注为高粱、小麦等。

工商部门有关人士指出,这次通知中所称的禁用“特供”、“专用”字样并非对白酒生产企业的新规定,而是重申。2011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部分商品滥用“特供”、“专供”标识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广字〔2011〕182号),这就是为许多监管人士所熟悉的“182号文”。2011年9月起,工商、工信、商务、质检等四部门在全国陆续开展清理整顿部分商品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专项行动,市场清理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2011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持续做好含有“特供”、“专供”等内容广告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2012年9月28日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新闻办、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关于集中清理整顿利用互联网销售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商品的工作方案》,要求2012年9月29日至10月31日,由工商总局、中宣部、工信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国管局、法制办等十部门联合对利用互联网销售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商品进行集中清理整顿。要求按照“集中清理、依法监管、打击违法”的原则,对利用互联网销售涉及国家机关所谓“特供”、“专供”商品进行清理,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使市场环境得到进一步净化。

从往年的整顿情况看,凡网上销售商品的包装、标签及发布的商品信息、广告中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属清理范围,包括五个方面:(一)出现“专(特)供××(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专用”、“××省(市)指定接待专用产品”、“军队特供”、“军需特供”等国家机关的名义及类似内容;(二)假借“特供”、“专供”或“内部特供、专用”等类似名义推销商品、服务,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三)利用与国家机关有密切关联的特定地点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及利用国宴、国宾等内容宣传“特供”、“专供”、“专用”或类似内容;(四)含有“特供”、“专供”等类似内容的假冒伪劣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的商品;(五)含有“特供”、“专供”等其他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内容。

窝囊不再三包期计算有新规定

长期以来,不少商品的三包期都是从开具发票之日起开始计算。近几年来,不时有读者诉说这样的窝囊事:由于相当一部分商品有送货、安装的过程,容易导致他们真正成为商品的主人时,已错过三包规定的退换货时间。

“今年3·15,新修订的消法条款将施行,这一状况将得到改善。”省城知名维权律师赵鸿说,新修改的《消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对此,部分人士担忧,新修订的消法条款虽然规定了新的三包计算方式,但其中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给一些商家提供了搪塞消费者的机会。

“1995年出台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三包)的确规定了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律师吕竖说,目前,这一规定并没有废止和修改,商家可以借此国家规定,拒不执行“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的消法条款。

赵鸿认为,《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只是一个规章,与法律相冲突时,应当执行法律规定。

省会工商部门有关人士则表示,他们经常遇到商家钻法律空子,坑害消费者的事情。为避免消费以后,商家钻法律的空子侵害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可以依据新修改的《消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与商家明文约定三包期的计算开始日期,这样维权更有力,更有保障。

无奈不再商品问题举证倒置

长期以来,商品出现故障,商家总是以“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法律原则,让消费者拿出是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故障。由于多数消费者拿不出证据,无奈间只有向厂商低头。

省会工商部门提醒人们,3月15日,消法新二十三条将正式生效,消费者遇到此类问题,可以理直气壮地让商家拿“不是商品质量问题”或“消费者使用导致故障”的证据。

消法新第二十三条减轻了消费者的举证责任,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或者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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