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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然而,已为人父的被告人冯某为了钱财,竟然狠心将自己的一对亲生子女在不到一月的时间里卖给他人,结果触犯刑律,将自己送进监狱。6月19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拐卖儿童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冯某与黄某结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女儿冯乙生于2011年1月19日,儿子冯甲生于2012年9月2日。2013年5月份冯某与黄某离婚,两个子女都由被告人冯某抚养。2013年10月底,被告人冯某以24000元的价格将自己的亲生儿子冯甲卖给王某;2013年11月初,被告人冯某以16000元的价格将自己的亲生女儿冯乙卖给张某。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于2013年12月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另查明,1998年9月19日冯某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9年6月24日刑满释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自己的亲生儿女卖与他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冯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请求依法惩处。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自己亲生的一双儿女卖与他人,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河南热线 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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