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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县一男子泄私愤烧了哥哥家 构成纵火罪判4年

河南热线 时间:2014-01-12 12:27:25

来源:东方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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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今报新乡讯辉县市一男子张某某因妻子与嫂子争吵而怀恨在心,为泄私愤,竟凌晨在哥哥家纵火。因火遭受损失的张某和邻居郭某将张某某告上了法庭。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4年,分别赔偿张某、郭某经济损失3850元、3491元。

2013年1月20日凌晨2时许,张某家的电话突然急促地响起,邻居郭某在电话里喊:“你家着火啦!”只见家门口的花生秧垛燃起大火,火势很大殃及邻居郭某。民警和消防员赶来与张某、郭某等人一起将火扑灭。事后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某家被烧毁的花生秧价值3850元,郭某家被烧坏的玻璃价值140元,电视线价值221元,被损砖墙墙皮修复价值3130元。

火熄灭后,民警在火堆的东南角发现一串陌生的鞋印。民警顺着鞋印开始往南寻找,直至走到田地边,鞋印消失了。雪地里开始出现了一条自行车轮胎印。民警又顺着自行车轮胎印走,找到了张某弟弟家的牛场。这让张某回想起,一个多月前,弟妹曾和他的妻子发生过争吵。

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张某某供述称,他的妻子曾和嫂子因家务事争吵过,因不满嫂子的辱骂,就想点着她家门前的花生秧垛出出气。2013年1月19日晚10时许,张某某骑自行车从自家牛场到哥哥张某家门前,看到张某家灯亮着,怕被人发现,就一直等到凌晨张某家附近没动静时,用火机把张某家门前的花生秧垛点着了。

辉县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放火以泄私愤,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纵火罪。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辉县市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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