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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婚恋观念的转变,在当今农村,年轻人“闪婚”的情况屡见不鲜,但“闪婚”带来的弊端也十分明显。由于缺乏充分的了解和磨合,产生婚姻危机也就在所难免;同时,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淡薄,也给婚姻纠纷中的维权带来麻烦。襄城县湛北乡某村的小伙朱某与女友刘某就因此闹起了彩礼纠纷,最终在司法所调解下和平分手。
2013年9月,家住湛北乡某村的朱某与邻村的刘某经人介绍相识,很快便按照农村风俗订了婚。春节前夕,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情况下,他们举行了婚礼。春节过后,两人便各自外出打工。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没有很好的磨合,两人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婚姻”很快出现了危机。今年麦收时节,刘某回娘家后就再也没有回去,并捎话说不再与朱某继续生活了。
由于两人未领取结婚证,刘某根本无需通过任何程序,就解除了与朱某的“婚姻”关系。但在两人订婚、举行婚礼过程中,朱某家前后给付刘某包括衣物、“三金”首饰等彩礼共计3万余元,现在日子过不下去了,自己不能落个人财两空。为此,朱某托媒人多次前去讨要礼金,但都吃了“闭门羹”。
多次讨要无果后,万般无奈的朱某在村干部的指引下,来到湛北司法所求助。湛北司法所所长米娇了解了纠纷的情况后,对朱某视婚姻为儿戏、且不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的思想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告诫他: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不履行婚姻登记手续属于非法同居关系,其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由此遭受的财产损失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考虑到朱某为人老实本分,家里经济条件也不好,米所长决定帮他试一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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