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郑洛新自创区获一级财政管理权限
赋予自创区一级财政管理权限,给人才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化一站式服务……《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8月31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新闻发布会,详细介绍了《条例》出台的背景、创新突破点以及对自创区建设的支撑作用等。
亮点1 适用于自创区的规划、建设、服务、管理
按照规定,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规划、建设、服务、管理,适用本条例。
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郑州、洛阳、新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批准由郑州、洛阳、新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管理的区域,按照本条例执行。
该规定在明确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由郑州、洛阳、新乡三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成,并适用本条例的同时,也为自创区的未来发展留下了空间,即将来郑洛新三市国家高新区管理的区域经批准扩大范围,仍然可以按照本条例执行。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需要,在全省范围内遴选辐射区、辐射点。
亮点2 赋予自创区一级财政管理权限
《条例》结合郑州、洛阳、新乡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实际履行建设自创区职责的这一实际情况,对自创区的管理体制进行了科学合理的设定。
省人民政府成立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领导协调机构,负责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成员单位由省直有关部门和郑州、洛阳、新乡三市人民政府组成,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促进自创区建设。
郑州、洛阳、新乡三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管理机关,行使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规划、教育、科技、财政、土地等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
《条例》还对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管理权限进行了突破性的探索。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自创区发展需要,向自创区下放项目审批等权限,做到应放尽放;并赋予自创区一级财政管理权限。
亮点3 将缺乏流动性的知识产权转换为证券化商品
对于自创区而言,拿出“红利”进一步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尤为重要。
《条例》专设“创新激励”一章,规定了一系列促进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要求省政府有关部门和自创区所在地省辖市政府统筹专项资金,对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给予引导和支持;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构建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优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补助,并依据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赋予国家、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新型研发机构在项目建设、用地供应、职称评审、人才引进、投融资等方面享受与国有科研机构同等的待遇。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以事前产权激励为核心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提高技术市场的流动性。
同时,为了解决知识产权市场中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高的问题,将缺乏流动性的知识产权转换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自由买卖的证券化商品。支持知识产权交易运营平台建设,推行知识产权与专利产品许可交易新模式,形成知识产权基础流动性市场,实现知识产权快速转移转化。
亮点4 在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化一站式服务
人才在自创区建设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条例》支持自创区开展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先行先试,实现人才“引得进、留得住”。提高人才待遇,更多更广地吸引境内外人才。对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可以采取协议工资、项目工资或者年薪制等方式引进。在社会保障、户籍办理、住房、子女入学、配偶随迁等诸多方面,提供便利化一站式服务,全方位解决人才的后顾之忧。
建立健全人才流动机制,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专业技术人才离岗创业,在自创区内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离岗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和职称。
优化青年人才的培养机制,完善科技创新人才梯度培养机制,建立健全对青年人才普惠性支持制度,加大对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选拔资助力度。
亮点5 鼓励科创人员能干敢干一些情况不给“差评”
自创区作为科技创新和改革政策先行先试的区域,应当树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价值导向和评价标准,消除风险性比较高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顾虑。
为此,《条例》规定,对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未取得预期效果但符合程序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可以免除责任。自主创新示范区在科技创新项目实施、财政科技资金管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建立区别于其他领域的评价监管机制,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权;对探索性强、前沿引领性高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人和项目管理单位勤勉尽责、未谋私利但未能形成预期科技成果的,不作负面评价。这些情况不给“差评”,让科创管理者和广大科研人员能干事、敢干事、干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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