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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河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河南热线 时间:2019-04-23 16:21:58

来源:河南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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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四部门联合发布通知:5月1日起河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4月22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原定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的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政策延长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原定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的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长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截止2018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

自2019年5月1日起,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及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每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医保局、统计局统一公布。缴费基数每年申报调整一次,使用期限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2019年5月至6月,可以按照2017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申报调整缴费基数。

政策解读

这次降费主要采取三个方面的措施来减轻企业负担

一是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目前的19%降到16%。将目前正在实施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于2019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期一年至2020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1%的总费率。

工伤保险费率继续按基金可支付月数分别下降50%、20%及不下降:截至2018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

二是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2019年5月1日起,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三是稳定现行征缴方式。各市县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采取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降费政策实施后可为全省企业减负97亿元左右

这次我省的降费政策力度非常大,经初步测算,今年降费政策实施后,可为全省企业减负97亿元左右。另外,降低费率、调整缴费基数后,参保缴费“门槛”下降,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参保积极性,形成企业发展与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

2019年全省计划拿出20亿元为企业脱困发展等保驾护航

以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为契机,引导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及时参保缴费,依法依规增加应有基金收入。用好国家就业扶持政策,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后实际缴纳的社保费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

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专项行动,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给予政策帮扶,2019年全省计划拿出稳岗补贴资金20亿元,为企业脱困发展、减少失业、稳定就业、减少断保等保驾护航。

在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同时,我省将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部署,继续调整增加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7月底前把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让企业和群众实实在在感受到政策利好。

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将为企业和职工带来实惠

自2019年5月1日起,我省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主要考虑,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比原政策规定的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能够更合理地反映参保人员实际平均工资水平,以此来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工资水平较低的职工缴费基数可相应降低,缴费负担减轻。部分企业,特别是部分小微企业或劳动密集型企业,不少职工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缴费,企业缴费负担也可进一步减轻,能更多受益。

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及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每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医保局、统计局统一公布。缴费基数每年申报调整一次,使用期限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2019年5月至6月,可以按照2017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申报调整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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