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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旅游条例征求修改意见 游客自愿给小费导游可收

河南热线 时间:2014-08-12 08:47:00

来源:郑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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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河南省旅游条例》为省人大2007年通过实施的,随着旅游市场形势的变化,许多地方已经落后,为此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河南省旅游条例(修订意见)》,昨日,河南省旅游局官方网站发布消息,《河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果你对修订意见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可于8月20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综合处,联系电话:0371-65906480、65506987(传真),电子邮箱:hnrdfzs@126.com。

1、县级以上政府应培育养生游等旅游新业态

征求意见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产业,培育乡村游、寻根游、度假游、养生游等旅游新业态;应当扶持钧瓷、汝瓷、唐三彩、汴绣、信阳毛尖、焦作山药、新郑大枣等具有河南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的研发与生产,鼓励开发各类旅游新产品。

省政府应当在重要游客集散中心、重要旅游线路、旅游目的地统一规划大型旅游购物中心,以满足游客的购物需求。

此外,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增加旅游项目建设用地供给,鼓励利用荒山、荒地、荒滩进行旅游开发建设,对全省旅游重大、重点项目用地优先保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时,应当合理布局旅游交通线路、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等,并征求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此外,征求意见稿要求,各级政府应当鼓励发展自助旅游,在交通、餐饮、住宿、购物、娱乐、游览等方面,为旅游者提供便捷的公共服务,在交通枢纽站、旅游小镇、商业中心和旅游集散地设置旅游信息咨询中心,方便旅游者询问和查询。

2、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征求意见稿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国民旅游休闲权益,引导职工灵活安排全年休假时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旅行社可以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批准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按照有关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议、展览等事项,出具的发票可作为报销凭证。

3、景区游客人数达到一定数量要对外预告

每逢节假日期间,很多知名景区都会出现人满为患的情形,外面的人进不去,里面的人出不来。对此,征求意见稿要求,旅游景区主管部门或景区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旅游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以及服务质量的要求,核定景区游客最大承载量,制订处置预案,对游客流量实时监测控制,并向社会公布。

旅游景区的游客数量达到核定最大承载量的80%时,旅游景区主管部门或景区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发布预告,并按照预案及时进行疏导、分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游客流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景区游客最大承载量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4、游客自愿给小费的,导游可接受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对于备受旅游业界关注的小费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出,未取得导游、领队证的,不得从事导游、领队活动。导游、领队及其他旅游从业人员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但旅游者自愿给予小费的,可以接受。

5、景区推联票,合并价格要低于总价50%

对于景区门票价格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出,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坚持促进我省旅游业综合发展的原则,根据景区规模、景区等级、服务项目等条件,科学合理核定景区门票价格,严格控制价格上涨。对于景区比较集中的行政区域,可以实行一票制或联票制,但合并后的价格应低于各单项门票价格之和的50%。游客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6、旅游投诉正常情况下应30日内处理完毕

征求意见稿提出,旅游行政执法机构收到投诉申请后,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者,并说明理由;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投诉者。因情况复杂在上述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对于投诉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办,并将转办情况告知投诉者;办理单位应当在30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投诉者,情况复杂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记者 胡审兵 实习生 王煜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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