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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发布9个参考性案例 烟草局长司机受贿获刑

河南热线 时间:2014-06-17 15:14:19

来源:映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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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象网讯(记者 蒋宇飞)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告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6月1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参考性案例,涉及集资诈骗、利用影响力受贿等9个典型案例,以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裁判标准的统一。

案例一:

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分定罪

王某在2008年至2011年9月间,先后以个人名义和违法注册成立的投资担保公司名义,向社会公众吸纳了近百亿资金,除用于偿还本金、投资和高息借贷外,还大肆挥霍,致使7.7亿元集资资金不能兑付。该案其他被告人李某某、闫某某在担任投资担保公司部门主管期间合计参与非法集资3.4亿元,但并未侵占、挥霍集资款。

结果:法院分别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闫某某十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意义:打击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根据被告人在非法集资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对集资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行为表现,实行区分定罪量刑。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具有侵占集资款的被告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其他被告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案例二:

烟草局长司机受贿获刑

王某某是河南省烟草局原局长郑某某司机,在省烟草局计划购买郑州市东区新办公楼时,从中积极协调,并最终促成郑某某决定购买枫华置业公司名下温哥华大厦。被告人陈某、祁某在其中积极撺掇枫华置业公司与河南省烟草局的房产交易,在交易成功之后获取枫华公司500万元巨额贿款,并将贿款三人分赃。

结果:一审法院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认定被告人陈某、祁某构成本案共犯,分别判处七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刑。二审予以维持。

意义:利用影响力受贿是《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罪名,审判实践中,认定该罪不仅仅在于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关系密切,关键还要看行为人是否对国家工作人员形成非权力性影响力,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获取不当利益。

案例三:

持斧抢劫店铺获刑四年

被告人黄某某因外出找工作身上所剩欠款不多,便萌生抢劫念头,2010年3月26日凌晨一时许,黄持斧头进入受害人余涛经营的“天和广告”门店内实施抢劫,被当场抓获。

结果:一审法院以被告人黄某某构成抢劫罪,且具有“入户抢劫”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意义:该案例进一步阐释了刑法上“入户抢劫”中“户”的概念和特征,对进入既进行经营又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店铺实施抢劫,不能简单地一概认定为不构成入户抢劫。如果抢劫发生时,被害人正处于日常生活状态中,即已经停止经营活动了,或经营活动弱化,而生活功能特征显著,则可认定为“入户抢劫”。

案例四:

精神抑郁症患者杀子被判强制医疗

李某某因长期患有精神抑郁症而产生自杀念头,2012年6月13日,李某某先将7岁儿子残忍杀死,自杀未遂后报警投案。

结果:该案进入一审审理程序后,经鉴定,李某某在作案时正处患病期间,随转入强制医疗程序,对李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同时宣告李某某不负刑事责任。

意义:该案例对于正确贯彻执行新刑诉法关于强制医疗的规定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告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经鉴定,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

                                              (河南热线  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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