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0日,河南省高院副院长袁永新在有关减刑宣判大会上表示,2013年起,河南省高院要求,对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的减刑实行报备制度,中级法院须在裁定前向省高院报告,变书面审理为公开开庭、公开宣判。
严厉惩处腐败分子是后者的咎由自取,也是打击震慑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但是,现有的司法公开,更多是停留在审判层面。至于判决的执行以及人犯的服刑情况,由于监狱的高墙电网,以及舆论关注的告一段落,往往不为外界所知,这难免给人留下“运作空间”。
比如,某些监狱的犯人减刑率与假释率引人关注。湖南长沙监狱麓峰监区,是湖南省唯一一个关押职务犯的监区。2011年曾有报道说,麓峰监区先后共关押职务犯数百人,近10年来,麓峰监区职务犯中有18人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00多人次获得减刑奖励,80余人获得假释。几百人中有100多人次获减刑,80多人获假释,这样的比例会出现在普通监狱中吗?究竟是前官员罪犯在“改造效率”上比普通罪犯更胜一筹,还是减刑与假释沦为“后权力时代的福利”?
与麓峰监区犯人改造的“高效”相对应的是,2011年12月湖南省司法厅原副厅长、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刘万清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被判处无期徒刑。而在刘万清的身后,又牵出了130多名监狱干部,后者都是曾经向刘行贿的人。还有某监狱内部人士曾揭露:罪犯与家属只要向监狱警察行贿,从呈报、审批到裁定,各个环节都会有人照应,这条利益链甚至沿着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办理程序,一直延伸到这些程序的终端——法官,最终导致“提钱出狱”。
监狱乃至法院系统居然也会发生腐败“窝案”,减刑、假释、保外就医都有可能成为腐败者的“交易筹码”,令人震惊,更引人深思。再联系到去年发生的上海法官集体嫖娼,湖北高院法官与女律师开房,一些判决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必然存疑。
在种种“个案”的背后,难掩共性式的机制与监督缺陷。河南省高院要求职务犯罪减刑必须“提级”报告备案、公开开庭与宣判,反证了有关疏漏与权力寻租的潜在性,表明省级地方法院在寻求相应的破解之道。
正人先正己,通过法律治理他人的司法机关,必须首先接受并遵守法律的管制。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这一定律也适用于执法者。将执法者的所作所为晾晒于公众面前,一方面能够凭借公道自在人心监督执法者,另一方面也将对居心不良者形成强大压力。对于那些被晒出、被查出执法犯法的人,更当给予达至法律上限的严惩。这是民主与法治的应有之义,也是法治文明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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