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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江桦:我为什么不看好行政诉讼法大修

河南热线 时间:2013-12-25 16: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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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江桦(媒体人)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定于今日至12月28日在京举行。本次会议的一个重要议题是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这也是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施行以来首次启动大修。

这部法律实施23年以来,“民告官”之路走得并不顺畅,实践过程中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三大“顽疾”。(详见今日《河南商报》A05版) 

  首先要明确一个事实:行政诉讼法为何要大修?如果依照常识来看,一部法律要大修,是因为其和时代脱节,“不够用”了。但是,仔细审视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恐怕其大修的原因并不在此,而在于:纸面规定与现实执行,存在“两张皮”的现象。 

  就拿“顽疾”之一的“立案难”来说,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受案范围”,共八项,还有兜底条款,够用了吧。可惜,在现实中,地方法院总会以“土政策”规避、以各种理由拒绝立案,甚至法院反过来成为“说客”,劝说老百姓撤诉。 

  因此,2009年,最高法就发飙了,出台《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严厉批评地方法院不立案的“土政策”,并规定了问责措施。法律再好,也无法叫醒一个装睡的人。结果呢,“立案难”如外甥打灯笼——照旧。 

  显然,“民告官”三大顽疾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政治问题。地方法院为何千方百计规避适用法律?因为它怕。按说“审判权独立”载于宪法,不可侵犯,怕什么呢?地方法院怕的多了:怕地方政府在财权、人事权、物权上卡它的脖子。地方政府握有法院的钱袋子、官帽子,当老百姓去法院“民告官”,法院严格适用行政诉讼法的底气在哪? 

  如果地方法院在人财物上不独立,即便行政诉讼法大修,也仍然难以避免规定、执行两张皮的现象,所谓人在江湖、身不由己。那么,如何使地方法院在物权、财权、人事权上独立于地方政府,这显然不是一部行政诉讼法所能办到的。因其涉及司法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就需要从国家层面,理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党委之间的关系,并通过一系列措施层层铺展开来。 

  从目前来看,行政诉讼法大修有所作为的方向在哪?有一个方向很明确。11月份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在目前可以解读为“异地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地方政府对地方法院的行政干扰。 

  不过《决定》在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之前,有一个前提是“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意思很明白了,没有地方司法机构人财物的完全独立,其他都是空谈。 

  从这个角度来讲,既然地方司法机构还不能在人财物上独立于地方政府,我凭什么看好行政诉讼法大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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