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名男子为谋取非法利益,挖掘两座墓葬。虽未获得一件古董,但墓葬和随葬品遭到破坏。9月11日,河南固始县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柴某、刘某、陈某、周某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3年4月6日晚,被告人王某、柴某、刘某、陈某、周某经预谋,携带铁锹、铁铲、钢钎、手电筒等作案工具,乘出租车窜至固始县张老埠乡迎河村迎河村民组一事先选定的墓地,挖掘了两座古墓,未盗得任何随葬品,但墓葬内的陶鼎、豆、壶等随葬品被破坏。盗墓后,五被告人乘出租车返回途中,被固始县公安局张老埠乡派出所巡逻民警查获。经盘问,被告人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经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被盗掘的两座墓葬系战国时期楚国墓葬,对研究信阳一带东周时期楚国的墓制、葬俗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柴某、刘某、陈某、周某的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五被告人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处五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
来源: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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