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
搞非法传销又拘禁他人害人又害己
本报周口讯(记者程玉成通讯员张艳霞武少雯)1月12日,周口市川汇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拘禁案件。赵某、何某、高某犯非法拘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3年4月上旬的一天,范某(另案处理)以搞物流为幌子,将被害人郭某骗至周口一峰广场对面的出租房内。第二天李某(在逃)安排传销人员以聊天、听课等方式对郭某进行洗脑,并强迫郭某向家中要钱加入传销组织。郭某知道真相后要求离开被拒绝,后李某又安排被告人赵某、何某、高某、张某和时某(另案处理)、鞠某(另案处理)等人分别对郭某看管。2013年4月17日,郭某被逼无奈给其家人联系汇款2万元后交给李某。4月18日上午10时许,郭某趁李某、范某、赵某等人带其外出散心时,跑到一峰广场对面的农业银行,范某、
时某、李某等人追至农业银行里要强行将郭某拉回出租房内,被银行工作人员及时阻止并报警,后郭某被公安人员解救。郭某在周口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0天,并且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遭受时某等人殴打。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何某、高某、张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积极参加传销活动,在组织传销过程中,要求被害人购买不存在的产品,并受人指使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均系从犯。鉴于四被告人当庭均自愿认罪,且被告人张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量刑时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认罪态度、危害后果等综合予以酌情从轻考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盗窃
盗窃工友存款见财忘义获刑
本报许昌讯(记者王晓磊实习生李冉通讯员李锐)在煤电公司打工收入稳定,却见财忘义,悄悄偷走工友的存折和身份证,盗取现金据为己有。1月8日,禹州市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
现年26岁的赵某系扶沟县人,在禹州市一煤电公司打工。2013年8月8日上午,正值歇班的赵某回到宿舍,见屋内空无一人,便觉得有机可乘,贪念顿生,翻箱倒柜后在工友秦某的柜子内找到了一张储蓄存折和身份证。一时财迷心窍的赵某心中一阵窃喜,萌生了将存款占为己有的念头。
随后,赵某拿着秦某的存折和身份证,骗取了银行工作人员的信任,在三个不同的银行网点将8900元存款取走后立即离开现场。
公安机关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并经被害人辨认,真相大白,竟是同室工友赵某。
案发后,赵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退还全部赃款,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禹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回全部赃款,征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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