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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开始向中国大力推销苏35 小动作暴露急迫心情

河南热线 时间:2014-03-22 11:50:09

来源: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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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霍伊“马年”日历上的苏-35S

苏霍伊“马年”日历上的苏-35S 

俄制苏-35战机落户中国,不仅需要双方的基础意向,还得在谈判中理清诸多技术细节。

号称具有“4++代”水平的苏-35S战斗机问世后,每隔一段时间,俄罗斯媒体都会爆出中国将采购的消息,但双方至今未签署正式军购协议,中国官方也数次否定相关传闻。尽管如此,相关消息仍“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中国是否需要苏-35S?双方在谈判中可能出现哪些变数?针对这两个关键问题,俄罗斯媒体就各种可能性逐一加以分析。

超越军事范畴的交易

据俄罗斯《起飞》杂志报道,自2005年起,苏霍伊公司就在北京开设办事处,大力推销苏-35S,目的无非是为了谋求经济利益。依靠出口苏式战机,苏霍伊不仅活得有滋有味,还于2009年将老对手米格收入旗下。但近十年来,中国对苏式战机的热情降温,大客户仅剩印度一家,苏霍伊不得不依靠越南、马来西亚等小国维持局面。而苏-35S这样的重型战机,小国要么买不起,要么用不上,俄必须力争收复中国市场,遂极力向华推销苏-35S。

2014年1月25日,苏霍伊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马年”战机月历,除了向中国致敬,再次敲开亚洲市场的心情溢于言表。有俄罗斯媒体认为,俄之所以不遗余力地推销苏-35S,是希望通过中国影响印、越等国。一旦中国空军装备苏-35S,其他国家很有可能跟风采购。甚至有专家相信,中国拥有苏-35S将为俄第五代战机T-50进军东南亚创造条件。

作为传闻中的另一方,中国官方的反应较为平淡,但舆论界对中国是否需要苏-35S有激烈争论。支持者主张,中国引进苏-35S,一是可以获得117S发动机以及雪豹-E无源相控阵雷达等先进装备以供研究;二是可以利用苏-35S交货快的优势,将其作为歼-20和歼-31服役前的过渡,尤其是在当前周边局势相对紧张的情况下,中国需要一款重型制空战机。

反对者则反驳称,中国专为歼-20等新一代战机研制的发动机进展顺利,没有必要再引进一款发动机开展仿制,无源相控阵雷达也不算高新技术,无引进必要。另一方面,即使中俄马上签订采购协议,第一架苏-35S的交付最快也要等到2015年,全部飞机到2020年才能形成战斗力;届时,歼-20可能都已服役,根本无法体现过渡作用。

还有观点认为,军火贸易从来不是普通买卖,必须时刻牢记“军事是政治的延续”,以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现状,不排除中国可能少量购买苏-35S,借此维护中俄军事技术合作的大局,毕竟,中俄军事技术合作是中俄战略协作的重要方面之一。

须得克里姆林宫首肯

如果中俄苏-35S歼击机交易顺利进入采购程序,双方又该如何进行谈判?关于这一点,首先要搞清俄罗斯军事装备的出口框架。据俄《生意人报》披露,俄罗斯联邦负责对外军贸谈判的部门有两类:一是事务性谈判部门,二是技术性谈判部门。

事务性谈判是指一般的出口、采购意向的谈判,即初步的接洽和磋商。俄罗斯负责事务性谈判的最高机构是联邦军事技术合作局,它直接向克里姆林宫负责。目前,俄中两国政府间设立有总理级别的经济、军事技术合作委员会,定期举行会谈,有关先进战机购买意向的初步接洽,就是由俄联邦军事技术合作局通过这条“便捷通道”进行的。

俄联邦军事技术合作局直接掌握俄对外军售的政策和政治性原则,什么武器是可以出售的,什么是不能出售的,都由该局决定。由此推知,该局直接反映克里姆林宫的政治意图和军售目标。换句话说,对于向中国出口战机这类重大军售,不是俄国营武器出口公司、苏霍伊公司这类纯粹意义上的军工单位能够独立决定的,必须由克里姆林宫(准确地说是总统普京)在俄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框架下商定,然后交由联邦军事技术合作局贯彻落实。

当然,在俄罗斯,辅助克里姆林宫、国家安全委员会做出最终武器出口决定的部门还有很多,包括俄国防部、对外情报局、联邦安全总局、外交部等。所以,俄罗斯将苏-35S出售给中国前,联邦军事技术合作局必须与这些部门进行协调和沟通。

这里还存在一个问题,如果在事务性谈判阶段并不确定价格,俄中双方如何签署采购意向合同?实际上,俄联邦军事技术合作局的基本职能就是沟通协调,与俄国营武器出口公司、苏霍伊公司以及中方都保持着密切联系,对价格情况是足够了解的。

售后保障不是问题

事务性谈判之后就是技术性谈判,这些谈判包括苏-35S的价格,以及相关子系统、机载武器、交付时间、支付手段、人员培训等。俄罗斯法律规定,只有俄国营武器出口公司有权向外国出口武器装备,故采购合同最终将由该公司与中方有关部门签署。现任俄国营武器出口公司总裁是阿纳托利·伊塞金,其手下负责防空武器、航空武器、军用飞机等出口的副总裁亚历山大·米赫耶夫多次与中方签署过有关发动机、军用运输直升机出口的合同。

一旦俄国营武器出口公司与中方达成苏-35S的正式出口合同,接下来的执行工作就由苏霍伊公司负责,即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准时、保证质量地向中国交付苏-35S,生产商则是阿穆尔河畔的共青城航空制造联合体(KnAAPO)。过去20多年里,KnAAPO与中国的合作非常密切,俄罗斯对华出口的苏-27SK、苏-30MKK、苏-30MK2都是由该企业生产的。

也许还有人会问,既然苏-35S的出口合同是由俄国营武器出口公司签署,苏霍伊只负责生产,会不会引起售后服务方面的纠纷?就历史经验而言,苏霍伊公司有权直接与外国客户签订有关战机维护的合同,例如马来西亚空军采购的苏-30MKM战斗机就是由苏霍伊直接负责的,不用再通过俄国营武器出口公司。特别是对中国这个老客户,苏霍伊十分重视,还专门在中国设立办事处,目的就是为了方便与中方及时沟通,了解中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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