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频道 > 生活汇 > 消费

影视剧含吸烟镜头最高罚3万元

河南热线 时间:2014-11-25 12:29:34

来源:新文化报
阅读:

嘴里的半支烟,猛吸了一口,烟雾缭绕中,是一双忧郁的眼睛,还有略显沧桑的胡茬—类似的吸烟镜头,以后恐怕不能再在屏幕上出现了。

卫生计生委日前起草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送审稿规定,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对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的吸烟镜头进行监督管理,违者最高罚款3万元。送审稿明确,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座席、赛场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等也全面禁止吸烟。

要点1

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今年8月,广告法修订草案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其中只是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形式和场所作了更严格的限制,但并没有规定“全面禁止烟草广告”。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时呼吁,不应给烟草广告留“后门”,“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应写入广告法。

而本次的送审稿规定,违反规定发布和变相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开展促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提供赞助的,由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赞助额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于受赞助单位,责令改正,没收其赞助额,撤销冠名,消除影响;对于主管人员,由受赞助或者赞助单位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解读

不给烟草企业留“后门”

“电视广告‘鹤舞白沙,我心飞翔’,还有更早的只宣传‘万宝路’、‘健’牌这些词语,广告的画面都很美,都没有出现‘烟’的字样,没有宣传烟草本身,但谁都知道它们是烟草的商标,知道它们在宣传什么,要干什么,这种宣传烟草企业名称和商标的行为也同样要禁止,而且要在法律中明确禁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曾表示,不仅要禁止烟草做广告的行为,而且要禁止其促销、赞助等行为,从根本上杜绝烟草企业向公众宣传其商标和名称的行为,不要给烟草企业做广告留“后门”。

要点2

电影播放吸烟镜头或被停业整顿

送审稿规定,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对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的吸烟镜头进行监督管理。

违反规定,在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播放吸烟镜头或者出现烟草制品的媒体,由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解读

影视剧处处可见“烟枪”

《志明与春娇》:电影的宣传语就是“一支烟引发的暧昧”,故事选择了香烟作为引线,剧中的男女主角皆为烟民,一日无烟不欢;

《风声》:周迅吸烟的媚态、李冰冰吸烟的深沉,还有国民党军官吸烟的痞相,都在片中表现得淋漓尽致;

《梅兰芳》:该片一度被称为“烟王”,角色吞云吐雾的镜头将近15分钟,占总片长12%;

《新上海滩》:香烟成了黄晓明饰演的许文强须臾不离的“伙伴儿”,其吞云吐雾的形象也在当时成为很多观众模仿的对象。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此前公布了2009年国产影视作品烟草镜头的统计数据。根据这份数据,如果把2009年度票房排列前40名的国产电影都看一遍,你将在31部电影里与524个烟草镜头“打照面”;如果还把这个年度收视率最高的30部国产电视剧也看一遍,就意味着你在28部电视剧中与2561个烟草镜头“不期而遇”。

要点3

禁止用任何方式向未成年人售烟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烟草专卖法》也有相关规定,但并未规定相应的具体要求和处罚措施。本次送审稿针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进行限制,即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任何方式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销售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条例》还强调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学生吸烟,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教育吸烟的学生戒烟。

解读

未成年人的保护之盾更坚

卫生部公布的《2008年中国控制吸烟报告》中指出,在我国1.3亿青少年中,吸烟者约1500万,尝试吸烟者不下4000万,而遭受二手烟危害的高达6500万。

我国1999年6月通过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

2006年12月,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通过,其中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1/3    1 2 3 下一页 尾页

网友评论

关于河南热线|服务条款|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商合作

Copyright © 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河南热线 中文域名:河南热线.cn

豫ICP备13019708号-3 经营性网站备案:201311130000007971 郑公安网备:41010502000017

郑公备:4101050200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