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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专门抢劫外地大货车的刑事案件,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周某、王某、赵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四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某、李某驾驶尼桑牌轿车行驶至商柘路胡襄镇老收费站南公路附近时,截停一辆河南新乡牌照大货车,谎称轧死自己家的狗为由,对货车司机实施殴打,并抢走现金700元。2014年1月8日凌晨0时许,三人以相同的方法在327省道毛堌堆乡境内截停一辆安徽牌照大货车,抢走现金1700元。在殴打被害人的过程中,将货车前挡风玻璃砸烂,经鉴定损失价值720元。
2014年1月8日凌晨0时30分许,三人在商柘路胡襄镇祁庄村委会赵庄村公路边截停一辆山东牌照的大货车,抢走现金700余元。2014年1月8日凌晨1时30分许,三人在327省道高辛当街东3公里处,截停一辆山东牌照的大货车,因货车司机报警,三被告人将大货车玻璃砸烂后逃离现场,抢劫未遂。经鉴定货车损失价格为82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李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三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依据《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河南热线 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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