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男子假冒侄儿的名义,先后向周围村民“借”款35万余元,后无力偿还便逃匿外地躲债。日前,三门峡中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通海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的判决。
被告人王通海系洛阳市新安县人,2008年7月,王通海假借王雷的名字到三门峡市卢氏县文峪乡王村承包本村村民常某生经营的木材加工厂。2011年1月至2012年2月,王通海在明知木材加工厂经营亏损很大,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冒用“王雷”的名字,编造购买林坡、木材加工厂急需周转资金等借口,分多次以“借”款为手段,先后从文峪乡王村村民常某功、付某壮、望某建、李某军等32名村民手中骗取现金356600元,将此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赌博使用。2012年3月初,王通海从卢氏县潜逃。
经查,原来王雷是王通海一个远房侄子,打借条时以“王雷”名义,目的是他来卢氏后别人都以为他叫王雷,逃跑后,借钱给他的人通过王雷又找不到他。
卢氏县人民法院认为:王通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通海不服提出上诉。
日前,三门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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