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在加工点进行抽样
执法人员现场查处的亚硝酸钠
大河网讯1月15日,记者从舞钢市人民法院获悉,该市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开庭审理:被告人周某某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3年8月,舞钢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王团辉和庙街派出所所长张洪涛等通过认真摸排,发现院岭市场上和寺坡湖滨小区内有两家贩卖熟食肉的小摊所出售的猪头肉有添加有毒物质的嫌疑。经过王团辉副大队长和张洪涛所长多次秘密跟踪,发现这两户摊点所卖的猪头肉都是他们自己加工、生产的。王团辉立即将这一情况向局党委汇报。
该局党委书记、局长王中孚闻讯,指示办案人员一定把该案作为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来办,确保人民群众能够吃上放心的食品。同时协调舞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局、工商局、盐业局等部门成立专案组,联合对这两处加工点进行突击检查。
8月27日中午,王团辉带领专案民警,在舞钢市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分兵两路同时对上述两处加工点进行检查。在院岭胡庄加工点,民警当场检查出该加工点非法使用的“亚硝酸钠”,同时对这两处加工点所使用的卤汤和所加工的猪头肉进行抽样,并及时送检化验。
8月28日,经平顶山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中心化验,院岭五栋楼加工点所使用的卤汤及所加工的熟食猪头肉里含有“亚硝酸钠”成份。
9月2日,民警依法对院岭五栋楼加工点的老板周某某进行传唤。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女,45岁,南阳市内乡县人)自2008年以来,在五栋楼处租房经营熟食肉加工、销售,并非法添加“亚硝酸钠”等有毒添加剂,加工好之后,到李辉庄市场及寺坡湖滨小区进行贩卖。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对自己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供认不讳。
相关链接:亚硝酸钠是工业用盐,它是一种白色不透明晶体,形状很像食盐。亚硝酸钠对人体有害,可使血液中的低铁血红蛋白氧化成高铁血红蛋白,失去运输氧的能力而引起组织缺氧性损害。亚硝酸盐不仅是致癌物质,而且摄入0.2-0.5g即可引起食物中毒甚至死亡。(蔡长伟 李民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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