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单独两孩政策依法启动实施。生育政策的这一调整,将会给我国社会、家庭、个人带来哪些变化?又有哪些方面并不会随着政策调整而改变?
【本地动态】已开始对单独两孩摸底登记
12月27日,记者从鹤壁市人口计生委了解到,我市各行政村(居委会)正在开展单独家庭摸底工作,对已婚育龄妇女且年龄在49岁以下单独家庭进行全面的摸底登记。
据介绍,此次对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宣传与摸底,旨在引导群众正确理解单独两孩政策,依法有序生育。计生部门将通过宣传车、组织计生干部进村入户、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向群众宣讲,也要求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切实做好信访工作,对群众来访、来电咨询要热心接待、耐心解答。
【人口数量】适量增加,峰值提前
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以及年度人口变动调查数据推算,按照现行生育政策,人口增长惯性趋弱。2011年,15岁至49岁育龄妇女人数达到3.8亿的峰值,20岁至29岁生育旺盛期妇女人数达到1.1亿的“小高峰”,之后趋于减少。
育龄妇女结构的变化,加上人口老龄化导致人口死亡率上升的影响,将使人口自然增长率不断下降。
生育政策调整,必然带来人口数量增加。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李斌介绍,预计政策调整后,今后一个时期,出生人口将适当增加。2015年总人口在13.8亿人以内,不超过13.9亿人的“十二五”规划控制目标。
李斌说,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不会对我国粮食安全以及教育、卫生、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造成大的压力。
我国粮食安全以及基本公共服务资源配置规划,均是以2020年总人口14.3亿人、2033年前后总人口达到峰值15亿人左右作为基数制定的。
【人口结构】劳动年龄人口增加
目前,我国人口结构性问题日渐突出。
据统计,2012年,我国劳动年龄人口开始减少,比上年减少345万人;2023年以后,年均减少约800万人。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本世纪30年代初达到4亿,占总人口的比例将从目前的1/7提高到1/4。
首都经贸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院长童玉芬分析,如果生育政策不变,我国每年减少有效劳动力供给811万;实行单独两孩政策后,每年减少760万左右。这将缓解我国未来劳动力的供需失衡。尤其是我国劳动力规模大幅度下降的拐点将出现在2025至2030年前后,当前调整生育政策正是时候。
南开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所教授原新推测,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到2030年将使老龄化水平从24.1%下降到23.8%,到2050年从34.1%下降到32.8%,到2100年从39.6%下降到34.3%。
原新说,政策调整还有利于出生人口性别比趋衡,在自然生育状态下,多生是达到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唯一手段。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未必能使出生人口性别比恢复正常,但一定能使其下降。
【家庭结构】“4-2-1”模式被打破
4位老人夫妻2人1个孩子的“4-2-1”模式是现行生育政策下常见的家庭结构,这样的模式养老负担较重,且抗风险能力低。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欧广源说,目前我国养老的社会保障水平较低,一对独生子女夫妇要承担几个老人的养老负担,相当困难。
“一个小家庭仅有一个孩子,确实风险比较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赵少华说,如果发生不幸,偶然情况下孩子没了,给家庭造成的冲击非常大。政策调整后,类似的情况应该有所好转。
中国人口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院长翟振武说,目前我国家庭规模不断缩减,从1982年的4.43人降至2010年的3.10人。独居老人家庭比例有所升高,出现一些“失独家庭”等特殊困难家庭。家庭的婚姻、生育、养老等传统功能有所弱化。
翟振武说,单独两孩的放开,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善家庭结构,有助于家庭经济社会功能的发挥,有助于提高家庭的抗风险能力,也有助于子女教育。
【生育政策】调整完善不等于放弃
放开单独两孩,仅是生育政策调整的其中一步。“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可以为今后进一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逐步实现城乡、区域、民族间生育政策的基本统一积累经验,创造条件。”李斌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如是说。
翟振武认为,从未来人口政策的方向来看,普遍两孩应该是将来人口政策调整的一个方向。
因为它更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的意愿,缓解老龄化程度的功能也更大一些,只是现在时机还远不成熟。
无论是已经“落地”的单独两孩,还是未来可预期的普遍两孩,调整完善不等于生育政策的终止,更不等于放弃。
“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草案,这是对我国人口生育政策的一个重大的战略调整,顺应了民意,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但一定要讲清楚调整完善不是放弃计划生育政策,而是要长期坚持和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屹说。
【新闻背景】
我国生育政策
在实践中逐渐完善
从1971年的“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到今年单独两孩”启动实施,我国现行生育政策是在长期实践中逐渐完善形成的。
1971年,我国制定“四五”计划,提出“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1973年12月,第一次全国计划生育汇报会提出“晚、稀、少”的政策。“晚”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结婚,女24周岁以后生育;稀”指生育间隔为3年以上;少”指一对夫妇生育不超过两个孩子。这一政策的实施取得明显成效,妇女总和生育率从20世纪70年代初的5.8下降到1979年的2.7。
改革开放以后,由于三年自然灾害时期之后补偿性生育的人口陆续进入婚育年龄,人口出生有所反弹。为完成在20世纪末把人口总量控制在12亿以内的目标,1978年,中央下发《关于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报告》,明确提出“提倡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1980年9月25日,党中央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提出照顾农村独女户生育二胎。1984年,中央批转国家计生委党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报》,提出“对农村继续有控制地把口子开得稍大一些,按照规定的条件,经过批准,可以生二胎;坚决制止大口子,即严禁生育超计划的二胎和多胎”,即“开小口、堵大口”。
现行生育政策
大致可分四类
一孩政策,包括绝大多数城镇居民;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四川、重庆6省(市)的农村居民。
一孩半政策,指农村夫妇生育第一个孩子为女孩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包括河北等19个省(区)的农村居民。
二孩政策,一是各省(区、市)都规定,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二是部分地区的农村居民普遍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包括海南、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等5省(区)的农村居民;三是天津、辽宁、吉林、上海、江苏、福建、安徽等7省(市)规定,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农民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三孩政策,指部分地区少数民族农牧民可以生育三个孩子。包括青海、宁夏、新疆、四川、甘肃等省区的少数民族农牧民,海南、内蒙古等地前两个孩子均为女孩的少数民族农牧民,云南边境村和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黑龙江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居民。
西藏自治区实行特殊的生育政策,藏族城镇居民可以生育两个孩子,藏族及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农牧民不限制生育数量。
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抽样数据汇总推算,实行一孩政策、一孩半政策、二孩政策、三孩及以上政策的人口分别占全国总人口的37.5%、52.8%、5.8%和3.8%。(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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