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 > 教育资讯

高考严禁携带手机手表 答题禁用非规范语言文字

河南热线 时间:2014-06-05 14:06:19

来源:映象网
阅读:

映象网讯(记者 蒋宇飞)入场时须接受身份证识别、指纹采集和照相三项认证,考生入场不得携带手机、手表,考生必须用现行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6月4日,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发布2014年高考考生注意事项及考试规则,提醒考生注意。

指纹采集最多可进行三次

据了解,今年我省在考试中继续使用身份验证系统对考生进行身份验证。

考生进入考场时,在考场门口的课桌上放置有身份验证终端设备,用高考报名时采集过指纹信息的手指指肚部位按压指纹采集窗录入指纹进行比对,如读取的指纹信息与事先存储的信息匹配,则验证通过,设备进入拍照界面,考生面部正对摄像头,监考员点击按钮对考生进行拍照。之后,考生对号入座。

如第一次指纹采集不成功或验证未通过,则用同一手指进行第二次采集,每个考生最多可连续采集三次。如三次验证均未通过,由监考员核对无误后,输入考生座号进行拍照,拍照后考生入座。

对验证后因故离场的考生,再次入场时须重新进行身份验证和携带物品检查。

作弊情节严重下一年度不得参加高考

今年考试期间,我省所有考点、考场将开启视频监控和网上巡查系统,并启用作弊防控系统。

省招办表示,对组织团伙作弊,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考试等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今年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给予1至3年不得报名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理;对违规参加高考的高中非应届毕业在校生,取消其今年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考的高校在校生,取消其今年各科成绩,并通报其所在高校根据校规作出处理;对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组织团伙作弊,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在校学生和在职教师,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高考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今年各科成绩,并由其报名考试所在县(市、区)招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据了解,所有在考试过程和在招生其他环节的违规行为,均载入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时提供给有关高校。

手机、手表带入考场属考试作弊行为

根据考试规则,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属考试违纪行为,而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进入考场的属考试作弊行为。

据了解,考生入场,除2B铅笔、书写用0.5毫米的黑色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外套橡皮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手表或其他计时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

省招办表示,考点没有保管手机、手表等通讯工具和计时装置的义务,考生不要也无需携带。考场都配备挂钟,供考生掌握时间参考,考试时间以考点统一发布的时间信号为准。

考生自行粘贴试卷答题卡的条形码

据了解,考生在监考教师的指导下需自己动手粘贴本人的试卷条形码。

省招办提醒考生粘贴时一定要核对条形码与本人信息是否一致,并在指定位置粘贴。如果粘贴效果不理想,比如方向颠倒、扭曲、折皱等,也不要撕下重贴,只要条形码信息无误,正确填写了本人的考生号、考场及座位号,评卷登分都不受影响。

注意答好选考题 禁用非规范语言文字

我省今年仍然使用全国统考新课标试卷,有关科目设置有选考题。答题前,考生要仔细阅读答卷上的注意事项,严格按要求答题。

比如:选考题要求先选后答,选啥答啥。不能不选就答,这样就不知你答的是什么问题;更不能答非所选,这样就没有成绩;还要注意在答题卡上作答,答案写在试题纸上是无用的;要在答题卡上的指定位置作答,否则在扫描答题卡和网上远程评卷时,可能会找不到对应的答案。

另外,省招办提醒,根据教育部要求,用汉语授课、学习的考生,参加全国统考(除外语科外),笔试一律用现行规范汉语言文字答卷。

                                                         (河南热线:小编)

 

相关链接:

河南考生迎高考注意事项:身份证、指纹、相片都要有

“高考神校”九成是农家子弟 升学愿望强烈

河南高考6月25日零时放榜 录取分7个批次进行

 

网友评论

关于河南热线|服务条款|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商合作

Copyright © 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河南热线 中文域名:河南热线.cn

豫ICP备13019708号-3 经营性网站备案:201311130000007971 郑公安网备:41010502000017

郑公备:4101050200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