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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构建新型政商关系 严查官商“勾肩搭背”

河南热线 时间:2016-08-18 04:50:06

来源:今报网-快新闻-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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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商之间到底该如何交往,河南省纪委日前联合工商联等部门专门下发了《河南省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暂行办法》。办法全面列出了政商交往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给政商交往划定了标准。我省将严查官商“勾肩搭背”等行为。

  □东方今报记者 米方杰

  既防“亲”而不“清” 又防“清”而不“亲”

  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暂行办法》明确,既应防止“亲”而不“清”,官商勾结、权钱交易、行贿受贿,又应防止“清”而不“亲”,为官不为、懒政怠政、拒商远商。做到政商之间既“亲”又“清”,有交集不搞交换,有交往不搞交易。

  《暂行办法》要求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同非公有制企业接触交往,要亲商、安商、富商,不能勾肩搭背、以权谋私。

  同时,对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暂行办法》也要求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

  党政领导干部等该和商人咋交往 省里列出标准

  《暂行办法》也对党政领导干部等与商人的交往列出了标准,明确在政商交往中,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利用职权影响或职务之便从事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红包、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8种行为;明确列出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在政商交往中,不得给予领导干部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等6种具体行为。

  将加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

  《暂行办法》还明确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

  据悉,对于涉及官商勾结、为官不为等问题线索的实名举报,《暂行办法》也明确要优先办理严肃查处。

  此外,《暂行办法》规定执纪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中,要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不得违法冻结企业账号、查封企业账册、堵塞企业资金流通渠道、发布影响企业声誉的信息以及作出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

  ■聚焦

  政商交往中这些行为坚决不能有

  ◎对于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暂行办法》要求:要以法律法规、党纪政纪为准绳,不触法、不越纪、不谋私,不得利用权力影响和职务之便从事下列行为:

  1.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红包、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财物,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邀请,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高消费娱乐场所或者接受旅游、健身、文化等活动安排;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2.由企业及其负责人支付应由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费用,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企业及其负责人筹资、借款、借物;以提供中介服务为名向企业及其负责人收取费用或者其他好处。

  3.违反规定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任高级职务或者挂名领取薪酬;以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参股或者持有非上市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4.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特定关系人在其管辖区域或者影响范围内的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

  5.滥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为企业及其负责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干预和插手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妨碍企业健康发展;玩忽职守,损害企业合法利益。

  6.对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在市场准入、招商引资、政府采购、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工商管理、税收征管、金融贷款以及财政补贴等环节吃拿卡要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

  7.未经批准,参加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及企业举办的年会、联谊会、茶话会等商务活动。

  8.其他违反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对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在与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交往中,《暂行办法》也提出了要求:不得为谋取非法利益从事下列行为:

  1.给予领导干部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赠与领导干部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企业股份及其他资产,或者为上述人员代持企业股份及其他资产。

  3.为领导干部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理财。

  4.以赌博或者其他形式向领导干部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

  5.以不正当渠道或者非法手段干预和影响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干部人事任免、公共决策、公务执行等。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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