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政府规章形式颁布税收保障办法,是河南财税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
近日,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我省自2016年8月12日起施行该办法。这是今年我省又一项重要的财税制度改革,对我省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全面深化,我省市场主体活力不断增强,纳税人数量迅猛增加,税源构成和征税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出台后,将对税收征管质效的提高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
省政府令174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税收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机制,完善税收协助制度,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安排税收保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税收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商、金融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负有税收保障职责和义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税收保障的情况进行工作考核。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和调整产业结构,培植税源,保障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第七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研究税收保障工作措施,及时协调解决税收保障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确保税收保障工作有序开展。
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科学预测税收收入;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税收完成情况、税收增减变化因素以及年度收入预测,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提供依据。
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税收收入预算,应当征求同级税务机关的意见。
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监督检查中发现涉税违法行为的,应当告知同级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中发现纳税人存在会计违法行为的,应当告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法宣传,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纳税辅导、办税指南、权利救济等服务。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变相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公开征税依据、税收政策、办税程序以及服务规范等事项,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因履行税收征收管理职责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依法扣押、查封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时,动产、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及时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开具减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开具。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在办理房屋、土地、车船等动产、不动产登记、变更事项时,应当依法要求申请人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申请人应当提交而未提交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定期检验时,应当依法要求申请人提供车船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申请人应当提交而未提交的,不予办理。
第十六条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的通知,依法阻止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户开设、存款、汇款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和税收违法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等相关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应当配合税务机关查处逃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及时处理,共同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税务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税务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制度,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配合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有关部门发现税收优惠对象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优惠资格,并书面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停止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并依法追缴相关税款。
税务机关发现税收优惠对象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有关部门及时审核处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审核处理结果反馈税务机关。
第二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省级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和建设全省涉税信息共享系统,实现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涉税信息的交换和共享。
第二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确定涉税信息交换的具体内容、方式、标准和时间,形成《河南省涉税信息交换目录》,并根据税收管理的需要,对《河南省涉税信息交换目录》的信息项目进行调整完善。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河南省涉税信息交换目录》要求向涉税信息共享系统及时提供涉税信息,并确保所提供的涉税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通过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信用管理制度,做好纳税人纳税信息采集、纳税信用评定等工作;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建立健全纳税信用奖惩机制。
省级税务机关可以在涉税信息共享系统中统一公布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状况,实现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数据交换与共享,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收取费用或者增加纳税人负担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税收协助义务或者不提供涉税信息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或者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税务机关代征的各项非税收入的保障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8月12日起施行。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围绕《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的贯彻落实:一是建立了综合治税协同工作机制和重点工作任务台账,将综合治税工作细化成17个小项,明确了各项工作的负责部门和处室以及完成时限和要求;二是草拟《河南省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制度》、《河南省综合治税涉税信息管理办法》、《河南省综合治税信息员管理制度》和《河南省省级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等四项配套制度;三是编制涵盖220个信息项的《河南省涉税信息交换目录》,细化涉税信息提供的具体内容、频度、时限等具体事项。目前四项配套制度和涉税信息目录正在征求49家省直单位意见。
河南省省级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
考核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对象为《实施方案》确定的省级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河南省涉税信息交换目录》所规定的涉税信息为基础,以综合治税信息平台记录为主要依据,主要考核各成员单位以下情况:
(一)工作机制建立情况,其中包括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专职人员、提供本单位应用系统数据字典以及开通信息传递渠道与综合治税信息共享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二)报送涉税信息情况,其中包括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
(三)有关决定意见落实情况。以反馈的相关核查工作进展报告、采取的措施、核查结果等为主要考核依据。
(四)完成综合治税其他任务情况。对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任务、参加各类综合治税工作会议及培训、相关配合工作落实情况等。
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考核结果、专项治理成果等信息形成综合治税年度工作报告,上报省政府;对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得分排名靠前的单位以及成绩突出的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对措施不力、不认真履行综合治税职责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河南省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制度
为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形成“政府领导、财税牵头、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工作体系,促进涉税信息资源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制定本制度。
综合治税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全省各级政府推进综合治税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和指导全省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财政、国税、地税、工业和信息化、审计、法院、检察院、发展改革、教育、科技、民族、公安、民政、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商务、文化、卫生计生、国资、工商、质监、法制、新闻出版广电、体育、旅游、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人防、文物、畜牧、通信、海关、烟草、残联、人行、证监、银监、保监、供电、供水、供气和消防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包括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制度、领导小组组长联席会议制度、综合治税信息报送及通报制度、综合治税督导考核制度。
按照制度规定,各地各成员单位每季度10日前将本单位综合治税工作开展情况、重大事项报本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搜集、整理、汇总本地区好的综合治税工作经验方法,以及疑点数据比对结果、取得的成效等,定期形成工作简报通报各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相关成员单位按时办理,对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结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办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成员单位综合治税工作机制建设、涉税信息报送和综合治税任务完成等情况,组织实施综合治税考核工作,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形成综合治税年度工作报告上报本级政府。
河南省综合治税信息员管理制度
为建立稳定的综合治税工作信息员队伍,保障涉税信息质量,规范综合治税信息员工作行为,确保综合治税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制定本制度。
信息员的工作职责包括积极协调各方关系,协助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开展综合治税工作;协助提供本单位数据库应用系统数据字典,承担本部门数据与综合治税信息共享系统互联互通具体操作事项;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涉税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报送和保密工作;积极参加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业务培训与相关会议等工作。
信息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取消其信息员资格,并及时通知信息员所在单位:
1.责任心不强,不能认真履行信息员职责;2.故意隐瞒涉税信息造成税款流失;
3.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应予更换信息员资格的其他原因。
河南省综合治税涉税信息管理办法
为规范涉税信息的采集、应用和存储,实现涉税信息资源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搭建全方位、多角度的涉税信息交流共享机制,确保综合治税工作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制定本办法。
涉税信息管理原则包括:
统筹管理,各级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涉税信息的统一管理和分析应用工作;
分工负责,各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积极提供本单位应用系统数据字典,逐步实现部门数据与综合治税信息共享系统互联互通;
保障安全,各级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与成员单位签订数据共享使用协议,并严格执行协议中的保密条款,最大限度保障数据信息安全。在涉税信息的采集、传递、应用和管理中,非经信息提供方同意和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批准,不得将信息以任何形式向其他单位、个人和社会提供。出现信息泄漏或用于非综合治税用途的,将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确保畅通,以中原云大数据平台为依托,以财政经济大数据融合中心为载体,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搭建综合治税信息共享系统,确保涉税信息在上通下联、传输交换和资源共享过程中的安全和畅通。
涉税信息的采集应当满足三方面要求,一是协助税务机关进行信息比对,堵塞征管漏洞,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实现应收尽收、依法减免、公平税负;二是综合治税成员单位之间实现信息共享,节约社会资源,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三是掌握本地区税源分布和结构,研究分析税收与经济发展、税收与产业结构调整的内在联系,服务于政府宏观经济决策的需要。
涉税信息的应用包括:综合利用。各级财税部门全力做好经济运行分析、财税收入预测、税收政策研究等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数据信息支撑。各成员单位可根据需要,按分配权限提取数据进行分析,充分利用涉税信息开展税收风险评估等工作。
信息比对。各级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涉税信息进行筛选、整理、汇总和分析比对等工作,根据有关税收征管体制和征管权限,及时将比对结果传递到各级税务机关进行查证和落实。
结果反馈。各级税务机关对综合治税信息利用效果进行经常性的分析和总结,定期将涉税信息的处理结果反馈到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确保综合治税取得实效。
文件速读
我省综合治税有了立法保障
1.规定了财政、税务、发展改革等部门的税收协助义务,明确了综合治税的参与主体。
第四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税收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商、金融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2.规定了要开发和建设涉税信息共享系统和各部门提供涉税信息义务,明确了综合治税的主要措施。
第二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省级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和建设全省涉税信息共享系统,实现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涉税信息的交换和共享。
第二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确定涉税信息交换的具体内容、方式、标准和时间,形成《河南省涉税信息交换目录》,并根据税收管理的需要,对《河南省涉税信息交换目录》的信息项目进行调整完善。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河南省涉税信息交换目录》要求向涉税信息共享系统及时提供涉税信息,并确保所提供的涉税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规定了不履行协税护税义务的责任,为综合治税考核工作提供依据。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负有税收保障职责和义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税收保障的情况进行工作考核。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税收协助义务或者不提供涉税信息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办法》的制定背景:
杜绝税收“跑冒滴漏”,保障财政收入稳步增长
税收作为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某种意义上说,税收就是共和国的血脉,是共和国大厦的基石。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全面深化,我省市场主体活力不断增强,纳税人数量迅猛增加,税源构成和征税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目前,制约税收管理的一个瓶颈性因素是信息孤岛和信息不对称问题。《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出台后,将对税收征管质效的提高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税源结构日趋复杂,信息全面获取日益迫切。目前,我省共有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172万户,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557万人。数量如此庞大的纳税人及其复杂活跃的经济活动,导致了税源构成和征税环境复杂化,呈现出经营多元化、收支隐蔽化、分配多样化、核算复杂化、偷逃税手段智能化等特点,税源管控难度不断加大。税务机关仅靠日常掌握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申报纳税信息,难以对申报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有效评估,亟须借助政府各部门掌握的大量第三方涉税信息进行全面地比对、分析,有效开展税收管理。
配合机制简单分散,统一协作规则势在必行。我省税务部门在以往的税收征管中虽然与工商等相关部门也建立了协作工作机制,但是合作内容相对简单分散,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信息交换和执法协助的广度和深度不够。将相关部门的税收保障责任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明确固定,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利用好政府部门和其他信息资源,加强地方税收协助,有效提高涉税信息的采集度、利用率,杜绝税收“跑冒滴漏”现象,保障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稳步增长。
法律依据过于原则,落实措施亟须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有关部门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但缺乏具体操作层面的制度规范,尤其是缺乏有效获取第三方信息的具体措施,需要结合我省实际进行细化和补充。
为了解决我省税收征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税收应收尽收,实现财政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制定我省税收保障办法非常必要。目前,海南、福建、江西、江苏、山东等省已经出台有关税收保障的法规或者规章,实施效果良好。其中,江西省税收保障办法施行后,仅半年时间查补入库税款13.1亿元,实现增收5.7亿元。
《办法》的起草过程:
省政府法制办、财政、国税、地税四部门历时两年共同推进
为解决我省税收征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税收应收尽收,实现财政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在省政府领导的大力支持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下,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立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共同完成了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和提请审议等大量工作。近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第174号政府令,颁布《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
1.2014年,省地税局为适应税收管理改革需要,经向省人大和省政府法制办汇报,提出了出台我省《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的建议。获得有关领导赞同和支持后,立即组织了由全省地税法律专业骨干人才组成的起草小组,在学习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初稿。
2.2015年年初,全省国地税合作工作会议召开后,省国地税在税收保障立法上达成高度共识,把起草《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作为国地税联合的重大项目,进一步共同研究税收保障制度建设的有关事宜,共同抽调力量成立了研究起草小组,对《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初稿进行反复讨论修改,形成了《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草案)。
3.2015年7月,省财政厅代省政府起草《河南省运用云计算大数据开展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其中的主要精神与税收保障立法精神不谋而合。考虑到税收保障工作的综合性与财政工作的相关性,经协调商议和向有关领导汇报,决定《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的研究起草工作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3家共同推进。三家单位均抽调精兵强将,进一步深入研究分析和外出学习考察。其间多次召开座谈会,经反复讨论修改,广泛征求基层意见建议,于2015年年底最终定稿,提交省政府法制办审核。
4.省政府法制办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又面向社会和各职能部门公开征求意见,吸纳了不同方面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对《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再次修改完善,于2016年3月29日形成《办法》报省政府办公厅,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查批准。
5.2016年6月29日,经省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第174号政府令,颁布《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自2016年8月12日起施行。
《办法》的重要意义:
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进财税管理体制改革
税收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其组织收入职能的充分发挥,不仅能够增加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还能提高政府宏观调控的能力;同时,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增强又可以促进经济的更好更快增长,培育更多的税源。反之,如果税收的组织收入职能发挥不充分,不但政府难以获得足够的财政收入,还会极大地影响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进而影响经济的稳定与增长。
目前我国正处于加快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我省也处于中原经济腾飞的关键阶段,充裕的财政收入支持十分重要。因此,以地方政府规章保障税收有其必要性,且意义重大:
(一)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充分掌握涉税信息,是加强税收征管的前提和基础。目前,大量涉税信息掌握在第三方手中,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推动税收保障地方立法,有利于以法的形式明确相关组织和个人的税收协助责任和义务,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广泛挖掘信息资源,建立大数据平台,强化税收征管,防止税收流失,保障税收增长。
(二)有利于完善财税法律体系、提高依法治税水平。2001年颁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是加强税收征管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对税收协助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内容较为原则,税务机关在实践中面临许多瓶颈和障碍。推动税收保障地方立法,有利于进一步细化和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第三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弥补现行财税法律体系的缺漏,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确保税法实施。
(三)有利于增强政府调控能力、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发展。税收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严格执行财税法律法规是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的基本前提。推动税收保障地方立法,有利于建立各部门共同参与的综合治税体系,构建集财税数据采集、审核、分析、评估和应用功能为一体的数据中心,既可以全面落实税收政策,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鼓励创业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又可为研究分析税收变化趋势、科学编制财政收支预算提供依据,为经济决策提供参考,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发展。
(四)有利于推进财税管理改革、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税收保障立法,推进综合治税,就是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将互联网技术应用到政务活动中,及时分析税收收入运行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增强财税部门组织收入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实现政务信息的交流、共享和互动,既是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创新政府管理模式的有益探索,又可以密切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联系,打破各部门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的传统政府管理模式,进一步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办法》的主要内容:
共三十条,包括税收服务、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法律责任等内容
《办法》共三十条,包括培植税源、税收服务、税收协助、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关于培植税源。税源是税收收入的来源和基础。各级政府在稳增长调结构的同时,也承担着培植税源、保障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任务。为此,《办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和调整产业结构,培植税源,保障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二)关于税收服务。税收服务是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也是税务机关的义务。《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对税法宣传、纳税服务、政务公开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同时,《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严禁在提供纳税服务时违规收取费用或者增加纳税人负担,否则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关于税收协助。建立税收协助制度是堵塞征管漏洞,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征税效率和实现税收应收尽收的重要措施。针对税收协助体系不健全、不完善,相关部门履行护税协税的法定职责不清晰、法定责任不明确等问题,《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因履行税收征收管理职责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协助。”同时,《办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一条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税收协助义务进行了具体规定。《办法》第二十七条对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税收协助义务规定了法律责任。
(四)关于信息共享。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运用云计算大数据开展税收保障工作,开发涉税信息共享系统,已成为税收征管工作的迫切要求,也是解决部门间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渠道不畅,防止税收流失的有效手段。《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省财政部门应当组织省级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和建设全省涉税信息共享系统,实现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涉税信息的交换和共享。”同时,《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分别对涉税信息交换目录、交换要求、保密义务、涉税信息共享系统与其他平台的数据交换与共享等进行了规定。
(五)关于诚信建设。《办法》将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完善纳税评级、优化纳税服务,做到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征税人依法诚信征税,为诚信经营者提供绿色通道,让失信经营者寸步难行。如第二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信用管理制度,做好纳税人纳税信息采集、纳税信用评价工作,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建立健全纳税信用奖惩机制。省级税务机关可以在涉税信息共享系统中统一公布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状况,实现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数据交换与共享,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办法》的主要特点:
共治格局、信息共享、协助义务、问责追究
《办法》涵盖保障职责、信息共享、协助义务、问责追究等方面内容,着力解决协税法律依据不充分,责任不具体,配合不得力等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突出政府领导,构建共治格局。《办法》强调各级政府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规定由各级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安排税收保障经费,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税收保障情况进行考核。《办法》明确了部门责任分工,规定由财政部门做好组织协调,统一研究保障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商、金融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做好税收协助、涉税信息共享工作,建立起政府领导、财税牵头、部门配合、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税收共治格局。
与以往的税收协助规定相比,《办法》将有关部门的法定税收协助义务进行了细化、固化,并规定了不履行协助义务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具有较强的可执行性和监督力度。如,纳税人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根据税务部门的通知依法阻止其法定代表人出境;申请办理房屋、土地、车船等动产、不动产登记、变更事项,但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
(二)突出信息共享,筑牢共治基础。针对涉税信息分散于不同政府部门,信息交换和共享渠道不畅通、标准不统一,信息利用率低等问题,《办法》规定由省财政部门组织开发和建设全省涉税信息共享系统,该系统是以《办法》为运行制度保障,以信息化技术手段为支撑,以动态更新的涉税信息交换目录为框架,实现各部门之间涉税信息的互联互通、交换共享,有效运用云计算、大数据开展税收保障工作。
近期,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与有关部门协商制定《河南省涉税信息交换目录》,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动态调整涉税信息交换的范围和内容,提高信息交换的真实性、针对性和精准度。同时,税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纳税人信用记录,纳入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与公共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筑牢税收共治基础。
全省涉税信息共享系统上线后,财政部门将依托多年度经济税收数据,建立税收动态模型,及时分析税收收入运行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并开展税收预测,为编制年度收入预算和政府决策提供参考;税务部门将可以运用有关部门提供的车辆登记、商品房预售许可、房产转让租赁、电力销售、自来水销售、物流等信息进行涉税数据分析比对,有效评估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真实性,有利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实现“堵漏增收”,创造良好、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突出协作责任,形成共治合力。为有效解决税收执法中协助难、执行难等问题,《办法》对税收协助义务进行了细化,规定有关部门履行协税护税职责,在办理动产、不动产审验、登记等事项时,依法要求申请人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凭据;畅通税收优惠信息沟通渠道,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要互通情况;落实联合惩戒义务,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税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告知税务机关,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当事人,有关部门应配合税务机关实施联合惩戒措施,促进税法遵从。
(四)突出问责追究,保障共治效果。为增强《办法》刚性,对有关部门不履行税收协助义务或拒不提供相关涉税信息的情形,明确了问责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填补了税收协助方面责任追究的制度空白。对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或者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用途的,予以责任追究。同时,明确责任追究主体,即由该部门主管机关或当地监察机关根据管理权限,依法实施责任追究,确保税收共治责任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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