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层已将汽车纳入反垄断的考虑之列。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表示,正在积极研究修订办法,并明确如果汽车供应商存在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及与经销商达成零售价协议上等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罚。
沈丹阳表示,有注意到媒体近年来报道一些汽车供应商与品牌经销商之间关系不和谐,强制规定经销商经营模式,收取建店保证金,强行压车、搭售等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随着汽车大量进入家庭,汽车产品的投诉增多。因此,有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二○○五年发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完善。首先是要把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放在优先位置;进一步规范企业的行为。其次,在收取建店保证金、压阵搭售等方面对供应商进行必要的限制,推动建立稳定的供应商、经销商关系,引导构建节约型汽车流通网络,促进汽车品牌销售的健康发展。
他指出,汽车供应商获得市场支配的地位,就是说它能够主导价格问题。《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同时《反垄断法》禁止供应商与经销商达成协议,以固定产品的零售价格或限定最低零售价格。因此,如果汽车供应商存在以上违法行为,将依法受到处罚。
来源: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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