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真的很冤枉,我都没有碰到她,她摔倒了关我什么事呀?”白某在庭审中向法官诉说不解。
据了解,2019年8月,王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时,与逆向行驶的白某险些发生碰撞,王某紧急避险时因措施不当摔倒,脊椎受伤。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王某起诉到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要求白某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白某逆向行驶,致王某紧急避险,虽采取措施不当,双方也未直接接触,但王某因此次事故受伤,与白某的逆行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王某承担本次事故事实予以认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行为人情节、损失大小、影响程度等因素,法院酌定由白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以促使双方当事人在以后的行为中提高注意力以减轻危险的发生。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上诉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当事人在事故中均存在过错,一审在划分赔偿比例时,是根据事故认定书查明事实及认定结果,并结合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及对损害后果产生的原因力、作用和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本案的责任比例,对赔偿责任的确定适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此次无接触交通事故,正是因为被告逆向行驶这种不文明的驾驶行为,成为本次事故发生的诱因,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奉劝出行者,不论驾车或步行,都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逆行、不超速、不违法载人载物,文明出行,谨防事故。映象网(记者 康世保 通讯员 李丽萍 彭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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