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公告,就《海南省外地号牌小客车通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依据《办法》,海南拟规定任何一辆外地号牌小客车进入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每年可通行天数累计不超过120天。每年通行天数累计已达到120天的外地号牌小客车上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按照违反限制通行禁令予以处理。
记者从海南省交警总队获悉,违反禁令标志的处罚将按记3分罚100元的标准,一天一次。
依据《办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监管系统平台对进入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外地号牌小客车实行无感化自动备案管理。已备案管理的外地号牌小客车不占用道路行驶时,不计入当年通行天数。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通过海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网址、微信公众号等途径自行查询已通行天数。
在《办法》实施前已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驻琼机构、在琼注册登记企业的非营运性质外地号牌小客车实行过渡期通行备案管理,过渡期通行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驻琼机构、在琼注册登记企业需提出过渡期通行备案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所有人的组织机构代码或者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已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记录证明。
依据《办法》,“外地号牌小客车”,是指悬挂非海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机动车号牌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非营运性质的外地号牌新能源小客车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不适用本《办法》。
《办法》预计将于2019年8月1日起施行。公众可于6月29日前向海南省公安厅(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涯路9号;邮编:570000;电子邮件:jj2019xx@126.com)反馈修改意见或建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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